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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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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關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1、 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 申請仲裁解決。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沒有協商調解的意願,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 訴訟解決。當事人各方經仲裁機構仲裁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達到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目的。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以調解或仲裁為必經程式,也就是說,當事人一開始就可以不調解、不仲裁,直接訴訟。在調解、仲裁、起訴過程中,都可能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檢驗,但委託的檢驗機構必須是經依法考核的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檢驗結果不予認定。

二、訴訟解決糾紛的具體程式

(1)起訴和受理。提起訴訟的人稱原告。原告起訴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二是有明確被告,即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依法進行審理,對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審判。案件決定受理後,開庭前人民法院要做好準備工作,包括髮送起訴書副本,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更換或追加當事人等,準備就緒,通知開庭。

開庭審理經以下步聚:一是準備開庭,二是法庭調查,三是法庭辯論,四是法庭調解,五是合議庭評議,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所做的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行。如果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了判決內容,就不必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產品質量糾紛的相關問題,一般都是雙方之間對賠償的標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在出現了產品質量糾紛的情況下,是按照什麼樣的標準來進行賠償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