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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糾紛制度規定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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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質量糾紛制度規定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產品質量糾紛制度規定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產品質量糾紛是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包括經濟合同中的質量糾紛,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侵權糾紛,因行政機關處理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爭議等。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主要途徑有: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行政單位處理、仲裁機構的仲裁以及人民法院的訴訟。

1、協商是由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自行商量解決,通常當事人之間要達成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

2、調解是企業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居中調解,依照法律規定合理解決糾紛,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仲裁是經濟仲裁機關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凡是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請仲裁。

4、訴訟是通過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式解決產品質量糾紛。通過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是各國通用做法。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最具權威性。如當事人各方不願協商、調解和仲裁,或者仲裁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司法解釋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同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者如果提供的產品不具備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註明產品標準的,不符合實物表明的質量標準的,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因此,存在合同義務履行不全與買賣合同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如何協調的問題。

《產品質量法》作為特別法規定了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合同法》將其與合同不履行的違約責任竟合。因此在買方提出更換、退貨等訴訟請求,同時又要求賣方承擔因其違約導致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這種責任竟合狀態,避免同時承認買方的兩項訴訟請求。

在司法實踐中,產品質量糾紛案件是非常常見的,主要的原因在於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冒偽劣材料生產出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給消費者的正常使用帶來了嚴重的利益損害,具體情況下,如果出現相關情況的,需要結合雙方協商認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