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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產品質量證據效力從哪些方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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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糾紛產品質量證據效力從哪些方面認定?

合同糾紛產品質量證據效力從哪些方面認定?

合同糾紛產品質量證據效力可以從下列情況認定:

(1)產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

(2)產品製造者、銷售者的證明(產品的票據、信用卡、保修證);

(3)有關部門質量鑑定證明;

(4)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

(5)運輸者、倉儲者對他人財產、人身按時完成負有責任的證明;

(6)其他證據。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對於合同糾紛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證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在司法機關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如果證據不確鑿的或者無法證明產品質量問題的,那麼就是無法具備證據的有關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