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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拾得遺失物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法院對拾得遺失物的認定規則是: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丟失的動產,包括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遺失物並非無主財產,不是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拋棄的財產,而是由於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的不慎,非依其意志而與其脫離佔有狀態的動產。
遺失物與埋藏物、隱藏物在特徵上也有所不同,它不具有隱蔽性,而具有顯而易見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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