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財產侵權>

妻起訴丈夫財產損壞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財產侵權 閱讀(1.11W)

一、妻起訴丈夫財產損壞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妻起訴丈夫財產損壞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妻起訴丈夫財產損壞侵權的情形主要有:

1、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為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於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後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現在,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

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願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筆者認為,此現象的發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3、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財產贈與他人,同樣是一種婚內財產侵權行為。

4、分居期間的財產侵權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的時候,夫妻雙方往往會選擇分居。此時,問題往往就會出現,6個月的分居時間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個轉移、隱匿、為洩憤故意毀壞財物的很好的機會。不僅不利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離婚的判決成為一張“白條”,不利於維護公平正義。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於弱勢地位,尤其是長期在家操持家務,沒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間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雖說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卻沒有實際的控制權,大部分財產都掌握在對方手裡,最糟糕的情況是一旦分居,連最起碼的生活都很難得到保障。如若離婚後,尚能得到一定的經濟幫助,但是在分居期間,弱勢的一方從法律上來說是不能夠要求對方的經濟幫助的,那對他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們有勞動能力,但長期脫離社會使她們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自力更生,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重視。

綜上所述,妻子在家庭中大多數情況都是處於經濟的弱勢而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容易遭受到丈夫的財產侵權,尤其是丈夫會以各種理由將妻子本應該擁有的合法財產直接佔有甚至是捏造了虛假的債務來向妻子索取相應的錢財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