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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財產侵權糾紛有哪些情形?

財產侵權 閱讀(2.88W)

虛擬財產侵權糾紛的情形

虛擬財產侵權糾紛有哪些情形?

1、現實財產轉化為虛擬財產引起的糾紛

現實的財產轉化為虛擬的財產情形下,主要的形式是通過儲戶把金錢貨幣存入銀行,在銀行系統記錄了儲戶的金錢貨幣的數額。這些記錄在銀行系統中財產轉化為虛擬的財產,是以數字資訊的形式存在的。而我們知道,網路傳輸都是數字資訊。如果被病毒攻擊或者系統崩潰或者第三人破譯了銀行的系統,就會產生這些現實的財產化為烏有。而在現實社會中這些現實財產是不會因為這些無形的手段而遭受損失。

2、使用系統之外的功能軟體被封引起的糾紛

服務商所建立的整個系統,實質是一個計算機系統,並對網路服務產品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使用者或第三方使用系統外的功能軟體實際上是對服務產品的完整性和平衡性的破壞,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如果服務商強迫使用者使用服務產品之外的功能軟體對使用者造成了虛擬財產的損失,這時服務商就應該承擔因強迫使用這樣的功能軟體造成的虛擬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基於服務商的過錯行為,我可以追究服務商的賠償責任。如果是使用者自己使用功能外輔助軟體造成的損失,使用者則承擔損失的後果。

3、第三方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侵害

第三方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侵害,主要表現在獨立於使用者和服務商合同之外第三人的侵害,這種方式的侵害是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不合法的手段,侵害使用者的網路虛擬財產的情形。在侵犯虛擬財產的許多案件中,因為網路程式存在的弊端,被惡意破壞者發現,並篡改了系統程式導致虛擬財產被盜竊,使用者查詢盜竊者往往比較困難,或者在訴訟中難以舉證。

4、使用者虛擬財產的丟失和服務商的糾紛

使用者與服務商之間是服務合同的關係,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服務商在履行服務合同中,若事先沒有約定,或事後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隨意做出可能減損使用者債權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格式條款往往大量的存在著對服務商的免責條款,與此同時還加重了使用者的責任。

5、服務商停止服務導致的糾紛

網路服務產品的期限性決定了網路虛擬財產的期限性。服務商停止運營服務產品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惡意的停止服務也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對於服務商因故終止的賠償,通常的做法是服務商免費提供之前有償服務的內容。但是這樣的做法並沒有解決使用者因此蒙受的虛擬財產的損失,也顯然不符合合同內容的相關約定。因此服務商處理停止服務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失也是一項複雜的法律工作。

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髮展,網路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有許多的網民將自己的閒餘的資金投入到網路上而不是銀行作為投資,還有軟體開發的漏洞等造成伺服器崩潰等都是虛擬財產受到損失的一些案例,網路帶來了諸多便利同時也帶來了更多風險,網路行為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