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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糾紛管轄標準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4.83K)

在我們的生活中難免會遇見一些財產糾紛,那麼如果我們遇到財產侵權但是雙方並沒有協商一致那麼應該怎麼辦呢?我們國家對於這個事情有著相關的規定,我們國家在法律上也保護我們的合法財產權益。那麼財產侵權糾紛管轄標準是什麼呢?

財產侵權糾紛管轄標準是什麼?

一、財產損害賠償,都有哪些內容,

包括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等等,都應該按照相應的標準來賠償。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的管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的法律適用

處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7條的規定。

四、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應當注意,賠償損失是最為基本的民事責任形式之一。在《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都有損害賠償的規定,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損害賠償。所以,此處所指財產損害賠償,是指物權受到侵權後的損害賠償,主要是《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損害賠償。

對於財產侵權糾紛管轄這個問題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財產被另一方侵權的話我們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我們國家會保護我們的合法財產權益,對侵權的一方會實行損害賠償制度,盡最大化保護合法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