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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合同糾紛 閱讀(1.57W)

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指的是對財產的損害,財產損失賠償可分為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一)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二)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屬於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動產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協商,調解和訴訟費是解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方式。財產損害賠償中要區分是動產損害還是不動產損害,這兩種的管轄規定有所不同,不動產損害賠償適用的專屬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動態損害規定適用於一般管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