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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租賃物構成財產侵權嗎?

財產侵權 閱讀(2.86W)

工作在外的職員們,很多人都是租房生活。租房時一般都會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合同中除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之外,也明確房屋損害等問題。那麼,毀損租賃物構成財產侵權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毀損租賃物構成財產侵權嗎?

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有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也有非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依其不同情況分別述明如下:

1、租賃合同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的。在這裡又可仔細區分為兩種:

(1)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災燒燬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於標的物的毀損均無過失,但由於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經不可能實現,因此,雙方當事人均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且相互之間無須承擔責任。

(2)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但租賃物因此而滅失、毀損的,因承租人對此並無過失,出租人自然也無過失,但租賃物已毀損、滅失而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同樣應准許當事人雙方解除合同,並互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承租人在此情況下應當就其無過失使用、收益租賃物負舉證責任。

2、租賃物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滅失、毀損的,雖然承租人對此毀損、滅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此時合同如因無法實現目的而消滅,也屬必然,只不過解除合同的權利在於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張解除合同,而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賠償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3、租賃物因可歸責於出租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構成債務不履行,應對承租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並應賠償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

事實上,租賃物因自身質量問題毀損的,租客不擔責。反則因租賃物自身質量問題毀損導致租客遭受損失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並賠償相應損失。若雙方協商不成的,租客還可以通過法院措施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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