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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噪音擾民應歸誰管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1.05W)

大貨車噪音擾民歸警察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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