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解答>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7.01K)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 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