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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護理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12W)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作為肇事者除了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應在經濟上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賠償。如果賠償問題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容易造成民事糾紛,故而對於交通事故的賠償辦法肇事者與受害者雙方都應有大體的瞭解才行。那麼交通事護理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交通事護理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交通事故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 一10年。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而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二、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交通事故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交通事故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於“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者的護理費及誤工費可根據上文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也可雙方在私下協商解決,如果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妨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處理或交由法院來裁決。在此小編要提醒的是交通事護理誤工費只是賠償中的一部分,像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等其他費用也在賠償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