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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殘護理費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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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殘護理費賠償標準

一、交通事故致殘護理費賠償標準

1)、護理費的賠償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計算方法

①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② 護理人數: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③ 對於未成年人,僅僅1個人護理是不夠的,建議未成年人的護理人數可參照年齡、傷情等從寬確定。

④ 護理期限: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2)、殘疾賠償金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①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下)=(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係數)

②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上75週歲以下)=(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實際年齡)×傷殘賠償係數)

③殘疾賠償金(75週歲以上)=(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賠償係數)

(2)傷殘賠償係數

3)、殘疾輔助器具費

1.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2. 計算方法

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週歲。

4)、被扶養人生活費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計算方法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根據年齡和勞動能力的不同,計算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①被扶養人未滿18週歲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②被扶養人18-60週歲 無勞動能力 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③被扶養人60-75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80-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④被扶養人75週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⑤被扶養人有數人的: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5)、醫療費的計算

1.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計算方法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

在計算的過程中,不能簡單的理解診療費、醫藥費和住院費。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必須”是指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判斷受害人的醫療費是否合理,一般可以根據醫院和醫生的專業建議進行判斷。但是如果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仍然任性的拒絕出院的,便不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

6)、誤工費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計算方法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費賠償金額= 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誤工時間:

① 非持續性的誤工

非持續性的誤工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②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誤工收入:

① 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② 無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納稅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b.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準):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 ×相通、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其他賠償性費用,相關的當事人員應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辦理時按照公民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當事人員的傷殘等級,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辦理。還可以到我國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合法的維護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