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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費賠償標準怎樣規定的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2.67W)
營養費賠償標準怎樣規定的
律師解析: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的計算應該是以必需和實際發生為準。
所謂必需,是指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某種營養品對於受害人恢復健康是必要的。
計算公式為: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