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解答>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損害賠償調解結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1.52W)

調解協議是自願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之前,當事人仍然有機會考慮是否接受。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由法院繼續進行審理作出判決,所以不產生當事人對調解不服的問題,不允許當事人上訴。調解書生效以後,訴訟程式也就隨之結束了,當事人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爭議也就確定下來,當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對同一被告再次起訴。
在調解實踐中,調解書生效以後,如果調解書違反了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有違法的內容,當事人仍可以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錯誤的,報院長批准,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如果沒有錯誤,法院應說明駁回申訴申請的理由,當事人就必須按照調解書履行自己的義務。

損害賠償調解結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條

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三)違背公序良俗的;(四)違反自願原則的;(五)內容不明確的;(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