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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給管理人造成了損失的因由誰承擔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2.42W)
無因管理給管理人造成了損失的因由誰承擔
律師解析:無因管理給管理人造成了損失的因由受益人來承擔。
在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所以,無因管理給管理人造成了損失的,應當由本人承擔。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