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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是怎麼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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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免責。
2.受害人的過錯所導致的免責。
3.第三人的過錯所導致的免責。
4.阻卻違法性的免責。因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依法執行職務和受害人同意等事由造成他人損失,由於行為的合法性,不具備違法性而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是怎麼規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