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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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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嗎?

一、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

婚前財產協議並不一定要進行公證,法律上並未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所簽訂的協議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對其進行公證只是使得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更高。

婚前財產協議並不一定要進行公證,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婚前財產協議怎麼公證才好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傢俱、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範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2、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並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願。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

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議屬於無效協議,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援雙方的要求。

在我國的約定夫妻財產製的規定中,此時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可以經過充分的協商一致之後,對雙方之間的財產歸屬等問題簽訂相關的財產協議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財產協商,是不得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