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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上過錯賠償責任歸責事由如何認定

合同糾紛 閱讀(2.19W)

一、締約上過錯賠償責任歸責事由如何認定

締約上過錯賠償責任歸責事由如何認定

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致使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這裡包括兩層含義:

1、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主觀過錯作為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要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致使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且締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2、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可以免責嗎

不可以。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主觀上必須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客觀上須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受到損失;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與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在締約過程中只有雙方人存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才存在減輕責任的可能,即雙方在締約過程都有過錯造成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才可以減輕另一方的締約過錯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依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對於過錯責任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就合同中包含的責任而言,其實有很多,其中之一屬於歸責原則。通過對相關法律的分析,本合同的歸責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很多種,過錯責任只是其中一種。此外,還包括無過錯責任等。在實踐中,當事人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在違約情況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