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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中止的情形有一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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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中止的情形有一哪些?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視,在此總結一下,至少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傾向的;
2、有劫持、脅迫可能的;
3、有惡習或有不良道德傾向的;
4、有急性傳染病或精神病的;
5、子女反對探望或探望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不宜繼續探望的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