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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場滑倒 | 可不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

公共安全律師解答 閱讀(3.04W)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群眾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若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商場滑倒,可不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