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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復議口頭提出可以嗎?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3.15W)

一、稅收復議口頭提出可以嗎?

稅收復議口頭提出可以嗎?

稅收復議口頭提出是可以的,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二、稅收復議的範圍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對於稅收復議的提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稅收行為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