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行政複議>

稅收復議規則有哪些規定?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8.95K)

一、稅收復議規則有哪些規定?

稅收復議規則有哪些規定?

稅收復議有以下規定: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條 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行政首長是行政複議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大對行政複議工作的基礎投入,推進行政複議工作資訊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所需的照相、錄音、錄影和辦案所需的電腦、掃描、投影、傳真、影印等裝置,保障辦案交通工具和相應經費。

二、稅收復議決定書有哪些內容?

複議決定書的內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複議結論;

(6)不服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7)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複議決定書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然後送達執行。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條 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行政首長是行政複議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稅務複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個人資訊(姓名;地址;職業等);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複議的結論以及做出複議決定的時間。稅務複議就是指對於行政機關做出的一些稅收行為不服而提出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