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偷稅漏稅>

一般情況下這個偷稅罪判幾年

偷稅漏稅 閱讀(2.95W)

一、一般情況下這個偷稅罪判幾年

一般情況下這個偷稅罪判幾年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偷稅罪,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構成本罪,需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雖然刑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本著“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精神,偷稅罪理應有一定的數額指標;第二,犯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如何正確認定偷稅罪

(一)偷稅數額的計算

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並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二)本罪與漏稅行為的區別

偷稅與漏稅的不同表現在:

1、從主觀方面看,偷稅是故意實施,漏稅是過失所為。

2、從客觀方面看,漏稅是行為人不熟悉稅收法則和財務制度致使進行了錯誤的納稅申報等等。漏稅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為偷稅行為。如當漏稅行為被發現後,漏稅者不予更正,採取隱瞞欺騙手段不想稅務機關申報所漏繳的稅款等,此時偷稅的故意就產生了。

(三)本罪與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

1、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應稅事實後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即稅收;後者是已經確定的應納稅款額,但因種種原因繳納應繳稅款,即欠稅。

2、發生的時空條件不同。本罪發生在稅務機關並不掌握其實際應付稅款時;後罪發生在稅務機關確定其未繳納稅款即欠稅後。

3、行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為手段是祕密行動致使帳上減少或者免除其稅收義務,反映不出來其應繳稅額;後罪則是隱匿或者轉移財產,使其所欠稅款無法得到繳納。

偷稅罪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進行刑罰的判處,一般情況下就是根據這個偷稅漏稅的金額來進行這個刑罰的判處。所以說這個時候最好就是提前瞭解清楚這個偷稅漏稅的相關法律規定,然後再去判處這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