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鐵路職工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籤幾年

勞動合同 閱讀(1.15W)

一、鐵路職工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籤幾年

鐵路職工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籤幾年

鐵路職工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簽訂3個月以上不等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能簽訂1年以上不等年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巨集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巨集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佈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式;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

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所以說,鐵路職工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簽訂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簽訂一年的合同或者無限期的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按照程式來執行。從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開始,直到用人單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進行備案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