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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逃稅罪程式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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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逃稅罪程式需要哪些證據?

審理逃稅罪程式需要哪些證據?

隱瞞銷售收入的報表和記賬憑證,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原件影印件均可。還可以是其他可證明對方偷稅漏稅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二、逃稅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三、逃稅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逃稅罪就是屬於採用欺騙或者是隱瞞的方式而逃避自己應該要繳納的稅費,但對於執法人員在審理的時候同樣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只要所存在的條款屬實,那麼必定就要承擔刑法的責任,從而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