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先予執行的條件包括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3W)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的條件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