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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出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掛靠,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一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車輛掛靠在單位經營,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際經營人不能履行賠償責任的,車輛掛靠單位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車輛出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