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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合理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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