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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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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糾紛怎麼處理

由於疲勞駕駛、酒後駕車、車輛故障以及違法交通規則等原因,都會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我國的交通事故發生率較高,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也面臨著壓力。為了公正合理地處理交通事故,需要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交通事故雙方責任判定的依據,並就責任大小來進行賠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糾紛,這時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包括當事人的詳細個人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駕照等),車輛的資訊(行駛證、交強險保單),交通環境的資訊(天氣陰晴、路面狀況等)。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當事人、證人等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等。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證據包括現場勘查(照片、繪製示意圖、蒐集的物證等),當事人及車輛的檢查、檢驗及(當事人受傷狀況、駕駛員飲酒狀況等)、證人證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根源的分析、判斷。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當事人具有哪些違章現象(即有哪些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對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二、事故責任劃分情形

(1) 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於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佔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

(3) 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如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這條公路19公里處時,在陳前方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60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陳某不顧會車危險,仍然強行超越車前右側一行駛馬車,結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加之車速快,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130貨車被撞後栽入旁溝內。這起事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兩車司機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法規,釀成災禍,理所當然地應負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糾紛怎樣處理

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難免由於客觀或主觀原因出現錯判的可能,對於錯誤的認定就要有一個糾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複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後,取消了複議程式,也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1、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鑑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鑑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機會。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2、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後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3、起訴後不服交通認定怎麼辦?

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後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職責,與目前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後,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而明確拒絕作出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會造成對交通事故責任缺乏權威性的認定,影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訴訟的處理,影響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經專業鑑定後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意義重大,它是作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責任判定以及賠償的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糾紛往往會發生,這是由於涉及到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賠償等切身利益問題。如若,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疑問,可以在交通事故責任書作出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認定的申請以維護以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