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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拖著不處理,可向處理事故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按交通法,交警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鑑定的,必須在鑑定結果出來五日後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一直拖著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投至上一級公安機關。【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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