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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及管理人是誰

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及管理人是誰?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及管理人是誰

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可只交強險的各主體範圍,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法法定駕駛人。三,受益人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第三者,以上是受益人被保險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是誰的回答?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六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