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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應否擔責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支援。車輛的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受害一方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支援。”

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應否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