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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25W)

在發生了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在下文中小編就給大家就一起具體案例來分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請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案情】

安某於2010年7月11日將其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保險期間內,劉某無證駕駛保險車輛與第三者牟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牟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牟某親屬等就該起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牟某親屬110000元。保險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後,向安某及劉某追償,要求二人連帶償付保險公司墊付款112500元。安某稱,自己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分歧】

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後享有追償權已為司法實務認可,但保險公司應將何者作為追償物件,有以下兩種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安某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追償物件。安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其對車輛具有直接的監督管理責任,儘管在車輛發生事故時,安某正在勞動教養,對車輛無能力控制,但劉某駕車導致事故發生系安某作為車主的出借行為所致,因此,安某對保險事故負有不可推卸之責任。保險公司在追償時,理應將安某作為追償物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安某不應成為保險公司追償物件。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保險公司的追償物件應當為“致害人”或“侵權人”。安某儘管為車主,但在其無能力控制車輛的情況下,不能稱之為致害人或侵權人,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關聯,因此,安某不應作為追償物件。

【評析】

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追償物件的三個核心概念“致害人”“侵權人”“責任人”法源層面的文意解釋:致害人<侵權人=責任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此處的“致害人”是指致害行為的實施人,也就是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人,這是最狹義的追償物件。該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根本原因在於,致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作為無過錯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無懲罰之意圖。

就外延而言,次之的應屬“侵權人”,一般而言,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侵害被侵權人民事權益的人是侵權人。按照“交易安全理論”,雖未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但因為其與直接侵權人之間的特殊關係或開啟了一個危險源,其負有監督、管理直接侵權人,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當其未盡該義務,致使損害發生時,便是實施了間接的侵權行為。法律基於保護被侵權人的考量,也令這些間接侵權人承擔與其義務範圍相當的侵權責任。間接侵權人即是“侵權人”概念中超出“致害人”外延的部分。

而“侵權人”與“責任人”兩概念之間也並非完全等同的關係,兩者之間尚存在著因責任免除或者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等導致的不對等。但具體到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案件中,因不存在上述的情形,因此,侵權人與責任人外延上不存在上述差異。三者之間的關係應是:致害人<侵權人=責任人。

第二,追償前提為替代責任,即追償需以被追償物件有責任為前提。

根據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依據保險公司可向侵權人追償理論,安某可否認定為該起事故的侵權人?仔細推敲司法解釋的該款可發現,解釋中所稱的侵權人應是指侵權責任人,即追償所指向的物件當以有責任為前提,在行為人無責任情形下,則無所謂保險公司的追償。而本案中劉某無證駕駛致第三者損害,期間安某正在勞動教養,其並不知情,劉某屬擅自駕駛情形,安某在事故發生時,對保險車輛的執行無控制、監督、支配權,亦不是執行利益的歸屬者,故安某對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非屬保險事故的侵權人或責任人。

第三,就追償權的本質而言,其實為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移,即被保險人將其享有的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原債權債務關係的內容不變,但其債權人則變更為保險人。保險人作為新的獨立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求償。保險公司因履行完畢賠付義務,而代位行使第三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依據該條,本案中的安某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亦不存在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