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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保險理賠程式如下:1、立案查勘;2、稽核證明和資料;3、核定保險責任;4、履行賠付義務。【法律依據】《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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