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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鑑定機構與車輛司法鑑定有什麼區別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2.24W)

一、車輛鑑定機構與車輛司法鑑定有什麼區別

車輛鑑定機構與車輛司法鑑定有什麼區別

車輛鑑定中心和車輛司法鑑定主要有申請時間、申請主體、鑑定主體選擇程式、費用承擔、鑑定事項和鑑定完成期限六個方面的不同。

1、申請時間的區別

車輛鑑定中心: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

車輛司法鑑定:在訴訟活動時。

2、申請主體的區別

車輛鑑定中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自己認為有需要需要。

車輛司法鑑定: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自己認為有需要需要。

3、鑑定主體選擇程式的區別

車輛鑑定中心:鑑定機構需有相關資質,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車輛司法鑑定:鑑定機構需要在司法機關備案,並且為搖號選出。

4、費用承擔的區別

車輛鑑定中心: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車輛司法鑑定:由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支付鑑定費用。

5、鑑定事項的區別

車輛鑑定中心:主要鑑定事故痕跡、損傷部位以及是否改裝等影響事故認定的事實。

車輛司法鑑定:主要鑑定車輛效能、車輛價值、車輛貶值以及是否屬於機動車範疇等內容,具體內容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鑑定內容而定。

6、鑑定完成期限的區別

車輛鑑定中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車輛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二、交通傷殘鑑定機構怎麼選擇

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評定人應當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車輛鑑定一般是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進行,主要是對造成的涉事車輛的損失作出一個評估,而對應做評估的機構就是車輛鑑定機構,也就是我們說的車輛鑑定中心。這與車輛的司法鑑定不一樣,從發生的階段來看,前者是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而後者則是在訴訟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