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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相關問題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83W)

哪些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相關問題

在行車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是每個司機都不想的,但是倘若不幸遇到事故司機也要會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司機朋友就需要清楚瞭解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扣留車輛、車輛扣留期限等,所以在此小編為您介紹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相關問題。

發生交通事故,理論上都可以扣車,對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進行查驗和對車輛進行檢驗,但實踐中只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會按照“簡易程式”處理,也就是不會扣車扣證。

但是如果車輛手續不齊全,例如無證駕駛、未投保險等一般都會扣車,但是對於車輛上的貨物一般是不能扣留的。並且對於肇事逃逸的車輛或嫌疑的車輛也一定會扣留。

1、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關於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回答的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扣留車輛,在實際中若是遇到無故扣車這種事件當及時諮詢相關法律人士,在對法律並不是特別在行的人與國家機關進行交涉是不明智的行為,要相信法律,依法維權,必要的時候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