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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目擊證人筆錄可以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視為質證過的證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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