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人傷調查筆錄是什麼時候做?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3.2W)

交通事故人傷調查筆錄是什麼時候做?

一、交通事故人傷調查筆錄是什麼時候做?

由交警部門在責任認定時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是律師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從而確定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言或書證援引。如果所談內容意義重大,律師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被調查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不論是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只要沒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該筆錄都只是調查資料,不會存檔,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為證據材料存檔。也就是說,是否對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影響,取決於案件是否成立。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及詢問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即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問答記錄,應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詢問完畢後,交被詢問人閱讀或念給被詢問人聽,如錯記、漏記應當面糾正,由被詢問人在補正處簽名或蓋章,並在筆錄末頁註明“以上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閱讀過),與我所講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樣;

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詢問人、被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二、調查筆錄的內容

(1)首部。

①標題。居中寫明“調查筆錄”。②調查的時間、地點。③調查人、記錄人。④被調查人、在場人。主要依次寫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在場人只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

(2)正文。

律師應根據調查前事先擬好的問卷提綱,有重點,有條理地問被調查人,並將被調查人所回答的具體問題和主動提供的其他與案情有關的事實、線索一一記錄在案。

(3)尾部。

被調查人、在場人簽名及調查日期。

交通事故發生後,必須由交警部門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還需要對人傷情況進行調查並作筆錄,可以作為傷殘賠償的依據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造成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