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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應該由誰負責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試駕中發生交通事故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內部賠償時,雙方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1、對內,試駕者和汽車銷售商都應當適用侵權法的規定,按過錯大小確定責任;對外(及對事故受害人),則應當由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對內在確定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責任大小時,應審查汽車銷售商在試乘試駕活動中有無過錯。應當適當平衡利益與風險。
3、對外,第三方被造成損害請求賠償時,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應當共同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應該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