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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月工資變動個人社保繳費標準基數可以調整嗎?

醫療保險 閱讀(2.39W)

由於我國社會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目前全國各地的社保繳費辦法不完全一致,通常,單位職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而且通常情況是調整基數的時間為在社保年度申報的時候進行,其他時間段並不可以進行調整。該規定認定為一年一調,則需要每年確定一次且一旦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

單月工資變動個人社保繳費標準基數可以調整嗎?

下面是關於社保繳費基數核定公式:

1、(當:個人月平均工資≥上限)社會保險基數=上限 (但申報時也應如實填寫個人月平均工資,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2、(當:下限<個人月平均工資<上限)社會保險基數=職工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

3、(當:個人月平均工資≤下限)社會保險基數=下限(個人月平均工資可小於下限,但不應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其中,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通常為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通常為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繳費基數是參保人按比例繳費的依據。對公司而言,繳費基數就是公司全部員工的工資總額;對個人而言,繳費基數就是個人的月工資。社保經辦機構在核定參保單位(人)的繳費基數時,統一規定繳費基數在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數的60%-300%之間。《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因此,可以得出,我們當地的地區社保繳費標準的下限是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60%(少數地區是40%,如北京),社保繳費標準的上限是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300%,實行一年一調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