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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標準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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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標準基數各地有所不同,通常按照當地職工上一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確定。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社保繳費標準基數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全文》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