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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生育保險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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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濰坊市生育保險政策是什麼?

濰坊市生育保險政策是什麼?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

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女職工生育產假標準

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每名生育職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女職工流產假期標準

妊娠不滿2個月,採取藥物流產的產假為7天,實施清宮術的,產假為15天;

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

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

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3、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單獨享受產假待遇。

二、濰坊生育津貼怎麼領

(一)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生育後一年內為其申報生育保險待遇。

(二)自用人單位為生育女職工申報生育待遇的次月起,根據女職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和參保繳費情況,逐月發放生育津貼。

(三)女職工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生育併發症醫療費和男職工配偶無工作生育補助金仍按原規定執行一次性發放。

(四)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間,應及時足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原因中斷繳費的,生育津貼停止發放。

(五)女職工生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辦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生育津貼相應暫緩發放,一年之內用人單位補繳欠費的,提出申請再予撥付。

(六)在生育津貼發放期間,因工作調動社會保險關係轉出本市統籌範圍的,經審批後生育津貼一次性發放;因工作調動社會保險關係在本市統籌範圍內轉移的,由生育時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

(七)因特殊情況需延遲申報、發放生育津貼的,以社保經辦機構通知的時間為準。

三、濰坊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併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或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當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綜合上述內容來看,濰坊市女職工生育產假一共為98天,只要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並且按照有關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都可以領取生育津貼。值得注意的是: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單獨享受產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