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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是什麼?

生育保險 閱讀(1.31W)

(一)外地戶口職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北京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是什麼?

這是一個最大的變化。在原來,外地戶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險的(即只有四險,無五險)。因此外地戶口有生育時,生育費用(按生育保險報銷的標準)與產假工資要由單位承擔,這使得很多用人單位不滿。如果是本來可以上生育保險而用人單位不上,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相關費用,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單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關責任卻要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這就使用人單位難以理解了。以後就不一樣了,非京籍職工也納入了生育保險參保範圍,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待遇。據報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達400萬。

(二)生育津貼標準調整,按所在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發放

這主要是對《社會保險法》的遵照執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北京地區原來是按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每月生育津貼,因此要執行《社會保險法》必須作調整。《通知》規定,生育津貼調整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時強調,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這就意味著,按照新的辦法,對勞動者而言,產假期間所得收入(生育津貼 單位補足部分)可能高於正常工資(因為企業裡收入偏低的員工正常工資可能低於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但不會少於正常工資,即“新政”相對於以前對勞動者有利了;對用人單位而言,則意味著增加了負擔。原來用人單位只需要承擔一種情況下的差額補充責任(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繳費工資的上限時),現在用人單位還增加了另外一種補充責任(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時)。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低於實際工資,由此所領取的生育津貼也將低於實際工資。由此,可能會引發不少爭議。

(三)上調定額支付標準 據報道,調整後的生育費用報銷水平將在原有基礎上增長在20%左右,預計增加基金支出2500萬元左右。

最後,“新政”與舊政策在銜接上有幾個具體作法,也值得HR注意:

1、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新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2、新納入參保範圍的女職工,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3、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綜合上述的內容來看,新的北京職工生育保險政策中,非京籍職工也納入了生育保險參保範圍,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待遇,這在過去是沒有的。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