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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買社保《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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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沒買社保《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公司沒買社保《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解除與工廠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工廠支付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也可以只要求企業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而不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

另:五險一金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裡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二、公司不交社保有什麼後果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交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五種保險,這五種是強制性交的。

如果公司不交保險的話,相關部門會對你公司進行處罰,並且影響到公司的一些年審。如果公司不給你們交保險,你們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免費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勞動法之所以這麼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動者老有所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有的企業經營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職工權益,拒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這裡要提醒企業經營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認真遵守,不然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應當的。

以上全文就是公司沒買社保《勞動法》怎麼規定的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給我們買社保,我們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去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建議,而且可以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其進行上訴,我們要懂得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