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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職業病鑑定機構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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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職業病鑑定機構宜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病診斷鑑定是技術性工作,不屬行政行為,參照省醫學會相應做法,堅持當事人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市職業病診斷鑑定辦公地址,職業病主要是指粉塵,放射,噪音,化學的對人體的危害。

宜春職業病鑑定機構在哪裡?

一、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0條、《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此處的“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此處的“診斷機構”是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職業病診斷條件並擁有一定數量的從事職業病診斷資格醫師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根據《衛生部關於對異地職業病診斷有關問題的批覆》,在塵肺病診斷中涉及晉級診斷的,原則是應當在原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論不服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申請鑑定,而不宜尋求其他機構再次診斷。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勞動者沒有依照有關規定確定診斷機構的,所作的職業病診斷無效。衛生行政部門將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職業病鑑定費用由誰支付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的有關規定,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6條的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2條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的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支出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勞動過程中職業病危害因素一般包括

(1)勞動組織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勞動時間過長、工休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2)勞動中的精神過度緊張,如在生產流水線上的裝配作業人員等。

(3)勞動強度過大或勞動安排不當,如安排的作業與勞動者的生理狀況不相適應或生產定額過高或超負荷的加班加點等。

(4)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由於光線不足而引起的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處於某種不良的體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裝置等。

隨著我國工業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各式各樣的工業掘地而起同時也衍生出相當一部分對人體有傷害的工種宜春職業病鑑定機構,可以有效的幫助到弱勢群體,工薪階層,維護工人,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同時也是適應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