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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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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後,不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導致殘疾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而且如果不及時申請工傷賠償,經濟上也會付出更多成本,一方面在工傷治療期間需要支付醫療費、伙食費、營養費等費用,另一方面工傷期間的工資收入暫時沒有,給工傷職工造成較大的經濟壓力和負擔,那麼,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呢?

按規定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

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工資,根據第六十四條規定,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另一部分是指“本人工資”也就是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中所指的“工資”,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企業都實行“底薪 績效(或是計件)”工資的形式,因此工傷以後停工留薪期工資就出現了不同的支付方式。一般都是讓企業按“底薪 相關福利”來支付,計件工資一般就不支付了,績效工資這一塊看情況定,一般按在職員工平均數發放。如果底薪高的話,那績效這一塊不發的也有,但總的來說,每月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也有按最低工資80%支付的)。各地都應該有相關的檔案依據。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的問題,需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具體情況和所在單位的工資發放形式綜合分析,對於工傷職工的工齡不足一個月、不足一年和超過一年三種情況,分別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間的月工資標準,停工留薪期一般為一年,經有權機關批准最長不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