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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傷期間誤工費應該怎麼賠償?

工傷保險 閱讀(1.09W)

一、臨時工工傷期間誤工費應該怎麼賠償?

臨時工工傷期間誤工費應該怎麼賠償?

(一)自勞動法實施,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享有平等的權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1、臨時工受傷,誤工費按臨時工的工資收入全額賠償;

2、臨時工是一個俗稱,不是法律名稱,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受到法律的保護,臨時工也是勞動者的一分子,受傷後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臨時工按照法律定性其實也是屬於勞動者,只是因為勞動合同簽訂的時效並非是長期有效的,所以也只能認定其臨時的身份或者名稱。臨時工依然會享有正式工的權利與義務。臨時工工傷期間誤工費的賠償也是應該像正式工一樣,按照勞動法來進行賠償。並不是因為臨時工稱呼的特殊性,其賠償是走正常渠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