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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誤工費高金瑞應該要怎麼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3.1W)

退休職工誤工費高金瑞應該要怎麼賠償?

雖然我們國家可以對發生意外的相關人員進行一個誤工費的有關賠償,但是如果因為當事人是退休職工的話,那麼他的誤工費就能夠得到賠償嗎?根據相關的說法,法律上並沒有對年齡上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這些人也是可以獲得誤工費的。

我國法律並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計算的條款,更沒有規定年滿60歲後就沒有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員工因為事故導致收入的減少,和員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是無直接關係的。應該由責任方支付,並不一定是保險公司。如果沒有第三方責任人,那麼是沒有誤工費賠償的。

依據《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退休後的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誤工費。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基於侵權法的完全賠償的原則,只要是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應當給予賠償。我國誤工費的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設計的,其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我國對退休年齡所作的規定,既有對勞動者達到一年年齡後勞動能力下降問題的考慮,同時還有新生勞動力就業崗位以及對勞動者予以保護等問題的考慮,退休在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再者,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數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現象。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必然大大遲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與我國的國情、社情也不相符。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我們也就能夠意識到,國家對於賠償誤工費的相關標準上的具體措施,並且在閱讀過上述文章中的有關內容之後,讀者就能夠進一步的瞭解國家,對於誤工費的賠償上是沒有具體當事人年齡限制的,如果想了解更多,請隨時諮詢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