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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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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普通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詢問當事人。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批:審批簽發機構收到受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後,對符合簽發規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名義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制證:制證機構應當在本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制證工作。
4、領證:申請人本人須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的取證日期按時領取證件。領取證件後,請仔細核對證件內容,發現差錯,及時改正。

護照如何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五年。申請延期應在護照有效期滿前提出。在國外,護照延期,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國內的公民在出境前的護照延期,由原發證的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